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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8号关于印发2018年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目标的通知


庆医改办函〔2018〕28号

关于印发2O18年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目标的通知

各县(区)卫计局、市医院联盟、各市级医院: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O18年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工作目标的通知》(黑卫体改发〔2018〕103号)要求,结合我市公立医院发展实际,现制定出体现差异化的2018年大庆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药占比和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三项控制目标,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年底完成各项目标。

一、控制目标

(一)2018年公立医院医疗费用控制增幅

1、全市控制目标。2018年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幅控制目标为<9.13%。

2、县(区)控制目标。肇源县<8.3%,肇州县<7%,林甸县<12%,杜蒙县<12.5%。

3、各级公立医院控制目标。市第二医院<9.8%,市第三医院<9.9%,市第四医院<10%,市人民医院<9.7%、市中医医院<6.5%,萨区人民医院<10.4%,龙凤区人民医院<10.3%,让区人民医院<10.5%,红岗区人民医院<10%,大庆市中西医结合医院<8%;肇源县人民医院<11%,肇源县中医院<6.5%,肇州县人民医院<6.5%,肇州县中医院<7.2%,林甸县人民医院<13%,林甸县中医院<6.6%,杜蒙县人民医院<12.3%,杜蒙县中医院<13%,蒙古族医院<6.5%。

(二)2018年公立医院药占比控制目标

全市2018年公立医院药占比控制目标为≤30%,市人民医院、市第四医院≤29.8%,市中医医院≤28%,市第三医院≤32%,市第二医院≤38%,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9%;四区(除大同区)、四县二级综合医院≤30%,四县二级中医医院≤28%,蒙古族医院≤42%。

(三)2018年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控制目标

全市2018年公立医院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20元,市人民医院、市第四医院≤21元,市中医医院≤16元,市第三医院≤3.5元,市第二医院≤22元;五区、四县二级综合医院≤15元,四县二级中医医院≤14元,蒙古族医院≤9元。

二、组织实施

(一)差异化分解各项指标。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医疗费用增幅、药占比和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材料费控制目标进行了差异化分解,*终达到市、县(区)医疗费用增幅低于控制目标、药占比≤30%、百元医疗收入消耗的卫生树料费≤20元的工作**。

(二)做好其他指标的推进落实工作。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评价考核要求,加强对其他几项主要改革成效指标的监测和推进落实工作。到2018年底,市(地)基层医疗机构(含县级)门急诊人次占比应上年全国平均水平(2016年全国平均水平35.7%);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业务收入比重占比应≥35%;市(地)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重(含县级)应≥上年全国平均水平(2016年全国平均水平34.3%)。各县(区)在统计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人次时一定要统一口径,保证年底和卫生计生财务年报数据相符。

(三)加强医院内部控费管理。各县(区)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形成正向激励机制。各级公立医院要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合理使用药品和卫生材料,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村的不合理使用,控制不必要的费用支出,**运行成本,持续**医疗服务收入占比。

三、其它要求

(一)提高信息报送质量。要**对本地区、本单位主要改革成效指标进展情况的月报质量,工作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努力****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与卫生计生财务年报信息的差异率,严禁上报虚假数据。

(二)做好通报和公示工作。市县(区)卫生计生委每月要对本地区所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主要成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排序和通报,定期将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医疗费用控制主要监测信息进行公示。

(三)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各县(区)要将医疗费用控制工作纳入对所属公立医院目标管理、院长年度绩效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范围。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对所属公立医院2018年医疗费用控制的考核和问责情况报市医改办。

联系人:吴月月、吕平,电话:4600299

邮箱:dqswsjygb@126.com。

附件:2018年各县(区)、各级公立医院医改主要项目指标控制目标

大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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