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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二医院认真落实两个“十不准”


为进一步推动全院反腐倡廉和行风建设,根据省卫计委指定的《黑龙江省卫计委制定卫生计生系统领导干部“十不准”》和《医务人员“十不准”》规定,市第二医院通过强化监督、正风肃纪、责任追究等措施,进一步自我约束能力和群众监督力度,改善行业作风,保障医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就医诊疗的合法权益。对外公示投诉举报电话:5200436。对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规定》中的4种追究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十不准”:

1、不准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及基建项目承发包等市场经济活动。

2、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卫生行政许可和审批等事项。

3、不准干扰正常的医疗卫生监管、卫生执法等活动。

4、不准为亲属及其他人员在所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谋取私利。

5、不准未经批准在卫生计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取酬。

6、不准利用职权或职权上的影响搞团团伙伙、小圈子,插手人事安排。

7、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8、不准借婚丧嫁娶及其他名义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9、不准以各种名义滥发钱物,讲排场、比阔气、搞铺张浪费。

10、不准瞒报、迟报、谎报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医务人员“十不准”:

1、不准对患者开大处方和乱开方。

2、不准索取或收受患者及亲属“红包”、物品和接受宴请。

3、不准利用执业之便收受各种名义、形式的回扣。

4、不准在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

5、不准超范围执业和出具假医学证明文件。

6、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7、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8、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9、不准参与各类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违法行为。

10、不准违规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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